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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科法律论文  
浅析我国网络立法
发布时间:2011/10/18 16:51:27  本文已点击 14027 次
 
 

    网络加速了全球化的步伐,为人们带来了效益和便利,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不安和恐惧,任何无视互联网发展的观点都将深受其害,我国网络立法比较滞后,我们只有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,为互联网制定法律才能使互联网健康发展,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。

关键词  互联网  网络立法  立法学

当今社会,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,作为信息技术革命的互联网迅速普及。人类对信息的高度流通,共享,利用产生的强烈的,迫切的社会需求推动了网络时代的发展进程。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,互联网这把双刃剑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同时,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,如何规范互联网的各种行为,完善网络立法,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的问题亟待解决。

一、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

1994年,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,经过十几年的发展,互联网已经走进千家万户,应用于各个领域。2009113,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(CNNIC)在京发布了《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》。报告显示,截至2008年底,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.6%的比例首次超过21.9%的全球平均水平。同时,我国网民数达到2.98亿,宽带网民数达到2.7亿,国家CN域名数达1357.2万,三项指标继续稳居世界排名第一。

但是,随着网络的普及,一些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,比如网络信息的安全性,保密性难以得到保障,不良信息充斥在网络各个地方,知识产权、个人隐私等容易受到侵犯,所以完善网络立法的问题显得迫在眉睫。

中国政府对待网络立法问题的态度上一直是重视但谨慎的,我国目前网络立法主要分为两个层次,一方面是在《刑法》,《著作权法》等法律中加入关于网络信息活动的内容;另一方面,又相继颁布了《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专门规定。全国人大97年通过的新刑法,增加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定。2000年,第九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几次会议通过《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都是其中的代表。

二、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

我国目前虽然有不少网络方面的法律、法规,为处理相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,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,主要表现在:

1.立法主体混乱,立法层次较低,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《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属于法律之外,其它都属于部门规章,大多数都是国务院及信息产业部,公安部颁布的行政规章,和地方性法规,说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干,以其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辅助的专业性网络法律体系。

2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参与。目前我国的网络专门立法大多属部门机关立法,此类立法程序主要依据国务院制定的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》和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》,关于网络的专门法规和规章大多未广泛听取有关机关,组织,群众的意见,往往就是为了方便一时管理就草率颁行,从而导致在具体执行中难以落实。

3.漠视了对网络主体的权利的保护。较早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中规定有两方面的立法目的: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,其二是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,促进个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按照宪法学和立法学的基本原理,作为目前我国有关网络方面法律效力最高的这个决定,其立法目的应该被所有的法规和规章所全面遵循,但是,在其后颁布的各类法规和规章都不约而同纷纷只强调规范秩序、维护安全,而忽视各网络主体的权利保护。

三、完善网络立法的建议

网络立法迫切要求法律规范。网络立法要求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,又要保障个人网络信息权的实现,它也要求规范网上行为的合法性。从而实现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,推动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。个人对网络立法的完善提出以下建议:

1.正确选择立法模式。关于网络立法的模式的观点主要有两种,一是认为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,网络行为与现实法律行为没有过多的差异,仅仅是一种新的生活工具而已,所以没有必要创制新的法律,只需要对现行法规做出明确的解释;另一种观点认为,网络是一个全新的领域,现行法律不能解决网络带来的诸多法律问题[1]。因此,应构建一部全新的法律来规范网络。笔者认为尽管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,但其毕竟有特殊之处,仅靠修改现行法律是不足以解决网络带来的各种法律问题的。但是网络是飞速发展的,网络所带来的问题还没有完全暴露,所以想要建立一部囊括所有新问题的法律也是不现实的。所以,我们应该根据我国的发展状况,结合外国经验,一方面通过单行立法来及时,准确的解决各种法律问题。另一方面通过修改,解释现行法律,法规来规范网络中的新问题。

2.信息自由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合理配置。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一个恒久的问题,传统法律规定公民和社团的各种自由,但是又为其设置一些限制。但是由于网络“无中心化”、“交互性”、“载体的复杂性[2]这种限制似乎失去了其意义,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空间,在网络中人们享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。但是正如前面所说,网络中的信息自由对民主国家的政治控制是一种威胁,绝对的自由等于取消自由,网络中过度的信息自由也会带来种种社会危害[3]。所以我们既要保证网络中信息自由的适当空间,同时又要保证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。

3.立法技术方面。研究当代中国的立法,不仅需要对立法原理,立法制度做深入,系统的探讨,阐述,还要积极研究立法技术问题[4]。网络立法也是如此。前面也提过,现在我国的网络立法条文详细程度较差,重复较多,可操作性不强,这都是对立法技术研究的薄弱所致。立法还应适应网络这种新兴事物的特点和发展规律。网络立法比传统法律更具有技术性。网络技术日新月异,与之同步的网络发展也是一日千里,这就要求网络法律既要保持稳定性,又要有灵活性。

参考文献:

[1]胡荣.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及思路.晋中学院院报.2008(1):78.

[2]蒋志培.网络与电子商务法.法律出版社.2001(5):169-170.

[3]齐爱民,刘颖.网络法研究.法律出版社.2003(1):43.

[4]周旺生.立法学.法律出版社.2004(1):58.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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